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7〕61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普通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20日
安徽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形势,切实做好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7号)、芜湖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芜人社秘〔2017〕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以生为本,依规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仅限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大病医疗补助管理(一般仅限5种大病)。
第三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第四条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芜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下拔学校,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于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大病医疗补助。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校医院、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各学院积极做好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学生个人不愿参保,其本人必须提交情况说明并承诺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各学院做好参保学生基本信息统计和承诺书的签订,分别经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校医院。
第七条 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财务处按缴费标准在学生缴费时统一进行代扣;校医院负责参保学生信息收集与整理,统一办理在校大学生参保手续。
第三章 医疗管理
第八条 参保学生实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原则上在校医院、芜湖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至其他医院就诊,须经校医院同意,转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特殊情况除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药店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九条 学生放假期间在原户籍地以及实习、考察、求职等异地就诊原则上应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条 门诊实行限额限量管理。门诊一次就诊购药量(含门诊留观出院带药),急性疾病一般3-5天量,慢性病一般7-1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四章 用药、诊疗及检查项目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的管理,按照芜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等费用,以及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及自行要求检查等检查治疗费。
(三)各种生理缺陷的矫形、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挂号费、门诊病历费、特别营养费、特护费、护工费、空调费等。
(五)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异形包装药品。
(六)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特殊医疗服务费、气功费等。
(七)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急诊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就诊报销
学生个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超起付标准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一般不超过50%,具体比例根据每年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下拨额度进行调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实际报销金额为1000元。门诊报销每学年一次,一般5月份进行,具体报销时间详见校医院通知。
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补助
每年医疗统筹基金如有结余,门诊与住院医疗费用超起付标准2000元以上的自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助。最高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大病医疗补助一般每年6月份进行。
第十四条 报销所需材料
(一)门诊发票及病历。
(二)学生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三)困难学生需经学校认定,并出具学院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要自觉遵守各项医疗管理规定,若有下列情况发生,除追回违规报销的医疗费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校规处理。
(一)以己之名为他人检查、治疗疾病及开具药品报销的。
(二)开具与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
(三)医疗收据弄虚作假或虚开发票。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应自觉遵照执行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不应要求做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不应要求医务人员做出不符合诊疗规范、有违职业道德的医疗行为,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校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校医院医生诊疗疾病时,必须认真记录诊疗、检查和处理建议等情况,严禁开大处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和市等有关政策变化经学校医疗服务与管理领导组研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