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为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综合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级
第六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等级:
(一)孤儿、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身体残疾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五)直系亲属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且无医疗保险,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变故等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二)父母双方暂时失业或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三)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法保障的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平均收入低;
(二)家庭经济贫困,无力全部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
(三)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五)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认定,每年3月集中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因家庭遭受临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进行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一条 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的认定标准,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安徽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各班级的认定结果,将审核结果在相关班级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相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经适当方式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资助育人教育。加强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